96.1.1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點事項說明
發布日期:2006-10-24
業務類別:監理 新聞提供單位:路政司
新聞內容:

一、94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共計修正75條,鑑於本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幅度甚大,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性質,行政院已定其中66條修正條文於95年7月1日施行;另9條修正條文則於96年1月1日施行。

二、有關修正加重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兒童於車內(第31條、第31之2條)、汽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第42條)、慢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第73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處罰(第82條)及新增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未依規定過磅(第29條之2)、動力載具或動力運動休閒器材行駛道路(第32條之1)、車道散發廣告物(第83條)、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第84 條)之處罰等9條修正條文,因與一般汽車駕駛人、行人較直接相關且新增罰鍰金額或加重處罰倍數均屬較高,宜予較長宣導期,以利加強民眾對修正法令之認識與瞭解,故該等共計9條修正條文於96年1月1日施行,加強宣導期間則依現行規定執法;修正條文如附件。

三、另依95年6月30日修正增訂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規定,已將氣體放電式(HID)頭燈、防撞桿納入汽車設備規格可變更項目,且規定95年12月31日前改裝者,得免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但須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自96年1月1日後改裝防撞桿者,須經原汽車(底盤)製造廠、汽車代理商或依法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汽車車體(身)打造業或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安裝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藉此機會提醒並呼籲汽車已改裝氣體放電式(HID)頭燈、防撞桿之車主,請把握時間,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