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暑假期間保護少年-青春專案」預防犯罪(被害)法律及案例宣導

壹、目 的

暑假期間為加強保護青少年安全,由基隆市警察局規劃執行「97年暑假期間保護青少年安全工作」等青春專案勤務與對策: 

一、基隆市政府為預防暑假期間少年、學生們因濫用藥物、吸毒、飆車、竊盜、流連網咖、深夜遊蕩、出入不當場所、網路性交易等偏差行為及發生被(騙)害或被利用犯罪,特結合警政、教育、社政、工務、建設、新聞、衛生、消防等單位,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每週一次聯合稽查行動,加強查察取締少年出入不當之場所。

二、對有偏差行為之少年除勸導、取締外,並交由本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列冊訪視其家庭,要求家長嚴加管教,或交由志工定期予以輔導。

三、暑假期間基隆市警察局及各分局已籌劃辦理各類少年、兒童喜愛健康休閒活動,協請本轄有線電視、廣播、新聞媒體等及市府網站協助宣導,吸引少年兒童參加、加強學生法治觀念建立使之能知法守法,共同營造少年兒童優質的成長環境。

四、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期能預防少年發生偏差行為或被利用犯罪時,即時提供少年事件防處諮詢及報案專線電話:

      第三分局:02-24516689      偵查隊:02-24528390

      八堵分駐所:02-24562438   七堵派出所:02-24566947

      暖暖派出所:02-24572331 碇內派出所:02-24576080

      復興派出所:02-24515602 瑪陵派出所:02-24565085

  基隆市少年輔導委員會:02-24262051

貳、少年ㄟ!你(妳)應該知道的事

一、暑期打工陷阱知多少?

1、月入高薪:以「高薪、月收入數十萬」等誇大不實內容為徵才的廣告,背後很多是不肖的推銷行業或類似老鼠會的吸金組織,故意營造驚人賺錢術來引人入殼。

2、要求工作保證金:雇主要求扣留證件、印章、保證金等,都是 不合理的約束,尤其是身分證、印章求職者沒有必要配合,一 定要特別謹慎小心,要明確知道用途,並儘快收回。

3、要求扣留證照:應徵時,公司藉口需留下身分證件並簽下工作合同,可能是預設「待罪羔羊」的陷阱,在用印或簽署文件前,一定要『停』、『看』、『聽』!以免被利用成為犯法漏稅的人頭!

4、要求更換面試地點:面試地點偏僻或故意更換地點面試,或前往面試完後,又安排不合常理的第二面試地點,恐有不良企圖或陷阱,要提高警覺外更不可冒然前往。

5、要求購買材料費:在未正式領到工資前,最好不要繳付任何費用,如材料費、儀器費。若有受騙情形,應立即報警或電致勞委會申訴。

6、要求簽署不合理的契約:在勞工任用契約裡,雇主會故意隱藏對員工權益不利的字眼,這是工作契約的陷阱,求職者在簽署工作契約時,為避免損及自身權益,要睜大眼睛看清內容,以免吃虧。

7、要求繳意外保險費:應徵工作須繳保證金、保險費等,是不合理的收費,要提高警覺,不管對方說的多麼動聽,不要輕易付費!馬上掉頭走人,最好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受騙。

8、工作內容交待不清:面試時,如果對方言詞閃爍、含糊、無法清楚交代明確的工作內容、待遇、沒有勞保等,可能公司有問題,必須提防。對一個疑團重重的公司,不必寄望未來,要抽身離去。

9、熟人仲介亦須提高警覺:周遭或親近的人,會因個人恩怨或受利誘因素,故意安排讓你掉入色情陷阱。因此防人之心不可無,即使是熟人的幫忙,也要保留適度的警戒心。 

二、向「毒品」說不

(一)安非他命之危害

少年思慮不成熟,常易受年長之朋友或同儕之慫恿,嘗試施用毒品及濫用藥物,因而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茲分述如左:

1、對個人而言:傷害身體、觸犯法律、被人瞧不起、受毒品控制生活作息混亂、成癮無法自拔亦沒錢購買毒品時,初期先以偷竊、詐騙親屬財物為主,其次進而觸犯竊盜、搶奪、恐嚇取財、強盜等相關刑罰法令,用以購毒,衍生社會問題至鉅,嚴重者,喪失個人寶貴生命。

2、對家庭而言:影響家庭和諧、與家人爭吵、衝突、讓家人擔心、失望等。

3、對社會而言:藥物發作易造成他人傷害、危害社會秩序。

4、觸犯之法條:目前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安非他命納入二級管制施用毒品罪:第十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快樂不起來的快樂丸  

1、名詞解釋:「快樂丸」的正確英文名稱是ecstasyMDMA只是其中的一種成份,所以「快樂丸」和「MDMA」並不是同義詞。

2、外型:通常為白色圓扁型藥片、白色或紅色膠囊。

3、特徵簡介:MDMA 別名[設計師安非它命],會令人產生興奮感及幻覺。服用後,除了精力充沛,興奮,最重要的是會產生一股人際間強烈的親近感。對許多生性害羞的e世代,這是一種空前未有的解放感:在舞會中和所有的人感覺溶為一體,而狂舞整夜,體溫過高為 MDMA中毒的主要特色,可高達攝氏43度,就算身體已負荷不了亦不自知。

4、服用者行為特徵:多話、喋喋不休、食慾降低、情緒及活動力亢進、產生幻覺、狂喜。

5、對身體的傷害:在擁擠、吵雜、高溫的環境下狂歡,易發生體溫過高痙攣,甚至引發併發症,導致死亡。強迫使用易造成神經系統的損傷,自我控制能力減弱,產生情緒不穩、憂鬱、視幻覺、失眠、記憶減退、妄想等症狀。

6、藥效:

短期的藥效:1.親近感2.牙關緊閉 3.心跳加快4.磨牙5.口乾等等。
長期的藥效:1.嗜睡2.肌肉疼痛3.親近感 4.憂鬱等等。

7、急救方式:MDMA急性中毒後,首先以冰塊降低中毒者體溫,並立刻送醫處理。

8、法令依據:目前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MDMA納入二級管制施用毒品罪:第十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一時好奇而跟隨風潮的青少年,不要為了一時之快而導致終身遺憾!青春世代服藥所追求的真實與狂喜,不同於赫胥黎對未知的探索,則更可能是心靈的逃避,狂舞解放反而是自我真實的消解,激情過後,嚐到人際關係更疏離的痛苦。

(三)約會強暴藥丸 

 約 會強暴藥丸(FM2)其英文名字叫作Flunitrazepam, 為羅氏藥廠所製造,為歐州所流行的濫用藥物之一。由於其安眠作用快速(20分鐘),作用強(為一般安眠藥的十倍),安眠效果久(8-12小時),因此被一些有心人士加以利用, 以在飲料中迷昏特定人物以達到犯罪目的。FM2為約會強暴藥物的首位,其他的約會強暴藥物在台灣出現的有K他命(卡門)等。因此任何飲料非密封或曾離座,即不可飲用。在飲用十幾分鐘後,若感到異常,昏昏欲睡,則須把握時間,大聲呼救。最近羅氏藥廠特別將製劑改為藍色,以提醒一般人加以留心飲料中是否有加藥。
又由於FM2數粒合用會產生快感,加上價錢便宜,因此上市不久即快速的被利用作濫用的藥物, 許多人成癮。台灣的中學生濫用藥物的排行榜中,FM2僅次於安非他命及強力膠,位居第三名。可怕的是,如果濫用的劑量達到28毫克以上,則隨時都有死亡的危險。此藥會有依賴成癮的作用及戒斷症候群的發生。

2  FM2的藥理作用與一般安眠藥類似,作用GABA接受體上。因此,服用過量中毒,其解毒劑則同為Flumazenil,全國各大醫院急診處都備有此藥。臨床使用上,Flumazenil主要可以用來當診斷劑。其他治療方法,以症狀及支持性治療為主,包括升壓劑、呼吸治療支持等。

三、超速刺激、奔向死亡  

 少年聚集在一起時,忘記了在學校、在家裡,那「沒有自我」的不愉快。只要有人起鬨帶頭,集體氣氛高漲,一股莫之能禦的力量不斷地擴張自我領域,成為逆我者亡的「悲壯」氣勢。尤其喜歡高速快感的青少年,受到大眾的矚目時,不僅倍覺刺激,更把自己當成了英雄,悲劇往往在此時發生了!

 飆車:讓汔車或者機車發飆,在馬路上飛奔,也就是駕駛車輛違反行車速率的限制。「飆車族」飆車的人成群結黨駕駛機車任意在馬路上奔馳,無視於馬路上還有其他行人和車輛。等於是把整條馬路加以霸佔,危害到社會大眾的用路權。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在陸路上「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犯罪行為。

 依據台灣人壽統計:全省高中職以下學生在83學年度因飆車及車禍致死也有二百零六人。或許飆車很刺激,只要閃過警察的取締,何干他人,自己的生命固然可以冒險,但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僅自己會因而受傷,同樣會造成他人重殘,一輩子遭受良心的譴責。

飆車行為不但妨礙他人「行」的權利,也影響本身的安全。所以,當你想讓車輛發飆時,應該多多想這些後果:

1、無照駕駛:被發現時,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六仟元以上一萬二仟元以下之罰款。 

2、妨害安全:飆車者佔據路面,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甚至妨害交通安全,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仟元以下罰金。

3、飆車時不服執勤警員的取締,或對執勤警員投擲石頭、雞蛋等物,是妨害公務的行為,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仟元以下罰金。

4、致死或重傷:如飆車時衝撞員警或路人,致使死亡,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青少年滿十四歲者,已有刑事責任,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如係未滿十四歲者,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置。

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飆車」增修新處罰規定:
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之行為,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除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有二輛以上之車輛共同違反前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可處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違反前述之規定者,沒入該車輛。
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均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