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
志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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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志工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二)志工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 所及文教設施,得以免費。
- (三)本局製發志工背心、志工識別證及有關裝備。
- (四)本局視經費情形,必要時,得酌予補助值勤交通費及誤餐費。
- (五)本局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特殊保險等經費。
- (六)本局得視經費情形,為志工辦理表揚等各項活動。
- (七)本局對志工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特殊事蹟者,予以推薦參加各層級之表揚。
- (八)本局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 (九)其他有關法定之各項福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