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員警得否舉發酒駕拒測違規?得否對其實施生理平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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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
定製單舉發。
二、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要件,
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命令其作吐氣檢測或報請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俟取得檢測值後,製作調查筆錄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