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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員警得否舉發酒駕拒測違規?得否對其實施生理平衡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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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人拒絕酒測,經執勤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
        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
        定製單舉發。

二、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要件,
        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命令其作吐氣檢測或報請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俟取得檢測值後,製作調查筆錄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最後更新時間: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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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