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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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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民眾可至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線上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

最後更新時間:1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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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