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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申請事故相關資料?

1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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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發生後得向警察機關申請下列資料:
(一)現場圖、現場照片(發生7日後可申請)。
(二)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生30日後可申請)。
二、申請方式: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至交通警察隊辦理。
(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網頁辦理線上申請後,使用當事人自然人憑證卡下載(列印),或前往指定之分局、交通警察隊取件,限A1、A2類(有人傷亡)交通事故。
(三)民眾至警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pa.gov.tw/為民服務/申辦事項及電子表單/交通類/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於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再以郵寄或傳真方式寄達交通警察隊辦理。
(四)亦可親自至警察機關任一分駐(派出)所,由員警下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交由民眾填妥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分駐(派出)所後,協助民眾以傳真方式辦理。
三、上揭申請均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辦理者須再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申請之事故資料需回寄申請人,請附上回郵信封。

最後更新時間:1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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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