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因偵辦案件向他單位索取個資,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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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三) 綜上,警方因偵辦案件向他單位索取個資如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之情形,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難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惟部份同仁依法取得相關資料後,未確實依保管、使用、銷毀程序,致有資料外洩之情形;目前除查詢、發函他單位調閱之相關資料,需依規定登記、歸檔等管理外,對於使用〈含影印本〉過程均無相關管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