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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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班或分局勤指中心,接獲一般民眾報案或家屬主動要求協助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或衛生單位及消
防單位轉報上揭案件時,應立即派遣巡邏(或備勤)人員趕赴現場處理。
(二)分局勤指中心知有前項情形,除係由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外,應同時通知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
前往協助處理,並記錄受話人,避免衍生爭端。
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執行階段:
(一)警察機關、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同仁於現場依任務執行各項權責:
1.警察機關: 協助查明精神病患身分,依病患實際狀況是否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予
以約束。另擔任送醫過程戒護工作。
2.消防單位: 協助醫療救護、護送及簡易身體評估,並全程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
3.衛生單位: 評估病患目前精神狀態,以了解是否為新增個案或追蹤關懷個案,並協助身體評估。
(二)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為要件,不以家屬(監護人)及衛生單位人員到(在)場陪同為要件,應與消防人員就現場情狀判斷,是否
須立即護送精神病患前往鄰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切勿以等待家屬及衛生單位人員為理由,推脫拒絕
緊急送醫。另遇有嚴重病人持刀、瓦斯鋼瓶等危險物品,應尋求支援,以為萬全。
(三)員警執行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填具「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單」,有家屬在場者,與其溝
通取得共識後,請其於通報單內家屬欄簽章並陪同送醫,若無家屬可免,惟應設法通知聯繫家屬或親
友到場。
(四)若經消防單位或衛生單位,評估病患有明顯外傷、中毒、意識障礙昏迷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則優
先送往綜合醫院治療,俟內外科急症病情穩定後再轉診由精神醫療機構接續治療。
三、執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後: 員警執行後應將「疑似精神病患護送鑑定就醫通報單」五聯單,立即陳報
分局,俾利函轉衛生局安排後續追蹤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