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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包含何人?

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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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對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例如:夫妻。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例如:同居之男女朋友。
  (三)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父子、婆媳。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例如:兄弟姊妹。

二、年滿16歲,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例如:未同居之男女朋友。(自105年2月4日起,家庭
        暴力防治法已將「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
        人」納入保護範圍,俗稱「恐怖情人條款」。)

最後更新時間: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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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