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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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政府為了能夠將聯合國兒童人權標準和國內接軌,於103 年6月
4日由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自103年11月20日生效。
二、保障對象: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及少年。
三、兒童權利公約四大原則:
(一)禁止歧視原則:無論兒童、父母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
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皆不得有所歧視,國家都應確保每一兒童均
享有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所有有關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
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每一名兒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不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
國家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四)兒童表意權: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
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四、分享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網站:
(一)CRC主題LOGO: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教育宣導/教材下載/兒童權利公約宣
導Logo。
(二)CRC宣導動畫: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教育宣導/兒童版教材/
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版宣導系列首部曲(動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