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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何檢舉外國人非法工作,以及如何申請檢舉獎金?

1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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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勞動部109年1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84871號令修正「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第4點規定,檢舉人應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受理檢舉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及勞工主管機關) 敘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
(二)檢舉人身分證字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或護照號碼、聯絡之地址或電話。
(三)被檢舉人姓名、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或營業地址。
(四)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時間等相關佐證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檢舉人無法提供被檢舉人違法情事、時間等可供調查之線索時,得免敘明。
二、依同點第4項規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不予處理:
(一)匿名檢舉或不能查證確認檢舉人身分。
(二)違法行為發生地、日期、期間、時間不明或無具體資料,無法得知違法情事。
(三)同一案件業經檢舉或重複檢舉,並經查處。
三、依同要點第6點規定,受理檢舉機關或查處機關於查處違法案件後,由受理檢舉機關檢具相關文件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

最後更新時間:1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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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