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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銷查尋?

10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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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方尋獲或報案人撤尋 失蹤人口撤尋可由失蹤人或報案人攜帶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至警察機關,依失蹤
        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如下: 尋獲失蹤人口辦理撤尋時,警方應至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蹤人口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輸登尋獲失蹤人之經過情形,並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證明單二份。一份連
        同筆錄陳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失蹤人、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收執。

二、警方逕行撤尋 失蹤人口案件,經查明係下列情形之一,應聯繫原報案人、家屬或親屬,告知撤尋原因
        及製作筆錄,並上載相關證明文件後,逕行辦理撤尋:
  (一)因案通緝者。
  (二)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三)已出境並經外交部、大陸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確認已在該境外地區
        者。
  (四)確定死亡並有死亡證明或相驗屍體證明可稽者。
  (五)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六)失蹤人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三、前項第五款出境滿二年戶籍遷出國外及第六款擬制死亡情形,原報案人、家屬或親屬不願配合撤尋時,
        應予尊重,除上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於系統內詳註未撤尋原因,俾供日後尋獲身分不明者,進行過
        濾比對。

最後更新時間:1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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