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失蹤人口撤銷查尋?
2764
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如下: 尋獲失蹤人口辦理撤尋時,警方應至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蹤人口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輸登尋獲失蹤人之經過情形,並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證明單二份。一份連
同筆錄陳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失蹤人、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收執。
二、警方逕行撤尋 失蹤人口案件,經查明係下列情形之一,應聯繫原報案人、家屬或親屬,告知撤尋原因
及製作筆錄,並上載相關證明文件後,逕行辦理撤尋:
(一)因案通緝者。
(二)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三)已出境並經外交部、大陸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確認已在該境外地區
者。
(四)確定死亡並有死亡證明或相驗屍體證明可稽者。
(五)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六)失蹤人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三、前項第五款出境滿二年戶籍遷出國外及第六款擬制死亡情形,原報案人、家屬或親屬不願配合撤尋時,
應予尊重,除上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於系統內詳註未撤尋原因,俾供日後尋獲身分不明者,進行過
濾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