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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曝險少年行為?

109-09-15

  19913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各目所列行為-指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最後更新時間: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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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