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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避難專區

全民防空及疏散避難須知

109-11-03

  893

全民防空相關法規

一、「民防法」第2條規定,民防工作範圍包含防空疏散避難、空襲災害防護及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另同法第25條規定,有關機關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

二、「民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民防設施器材包含防空情報傳遞、警報發放系統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同法第10條規定,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包含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

三、依內政部108年7月26日台內警字第1080876102號函頒「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第4點:「警察機關為掌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數量、配置情形及空襲時疏導方向,得適時向民眾宣導相關法令,指導民眾配合。」

四、另依內政部警政署 109年7月16日警署民管字第1090030236號函頒「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計畫」,員警得適時以言詞、電子化推播或書面張貼海報方式向民眾宣導相關法令,建立全民防空疏散避難知識。公寓大廈附建有防空避難設備者,應使住戶、管理人或保全人員平時即有聞防空警報或防空演習時,立即配合開放實施疏散避難之概念。

五、「民防法」第22條規定,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同法第23條規定,違反依前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違反管制命令罰責)。

【防空疏散避難須知】

●準備「避難包」
◎證件、貴重物品。
◎飲用水、乾糧、醫藥用品。
◎禦寒、遮陽衣物。
◎手機、收音機、照明設備。


●聽聞「防空警報」
◎第一時間找到能夠抵擋飛散破片與放射線的遮蔽物。
◎若周遭有混凝土材質之堅固建物,應立即前往避難,並儘量壓低身體。


●避開「危險地區」
◎都會區高樓地帶、玻璃外牆的大樓林立區域。
◎大樓高樓層可能會直接接觸爆炸波,非常危險,應立即往低樓層避難、且不可搭乘電梯。

若住家為透天厝,房屋可能會倒塌,應往2樓以上、浴室等相對安全處所避難。


●正確「避難姿勢」
◎背向窗戶,採跪姿,身體微拱,胸口遠離地面。
◎以雙手遮住眼睛(可使用毛巾覆蓋)、耳朵,嘴巴微張。









 

最後更新時間:1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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