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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通報專區

重大災害通報專區說明

一. 本專區僅提供重大災害事故案件專用,陳述內容與災害無 關者,將不予處理;如有緊急救援情況,請直接撥打110或119,將有專人立即為您服務;如另有其他反映事項,請利用本局其他相關平台反映。

二. 本局將報案人身分及資料嚴予保密,並將依據您所提供之內容立即派員處理,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請您務必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若為匿名檢舉,本局將不予處理,請您配合。

三. 法令(規)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
  1. 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十九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二)刑法:

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四、重大災害案件

  1. 發生火警或天然災害,造成嚴重財物損失或傷亡。
  2. 重要場所或重要公共設施發生火警。
  3. 重要廠礦災變、森林大火、重大工程災變、重大民生災變或集體 中毒事件。
  4. 地震造成重嚴重災害。
  5. 其他具有影響社會治安之災害。

五、對於您所報重大災害案件,請將災害(事故)現場照片或影像傳送給我們,本局將立即派遣員警到場查看,因屬緊急救援案類,將不予逐案回覆;同一災害地點或事件之重覆案件,已接獲報案並派遣處置者,將併案處理,上傳圖片和影片,檔案大小限制30MB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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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基隆市信二路205號

服務時間:本局各勤務單位24小時;業務單位平日08:00 ~ 17:30,例假日輪休。

電話:02-24268181~5

(可轉本局各單位)本局總機無法撥打市話及長途,請小心詐騙集團行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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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