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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警察局112年下半年發布 刑案新聞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檢討報告

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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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案新聞發布及受理檢舉案件統計
(一)主動發布刑案新聞情形:
1、發布件數及類型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共計47件,各類型分析(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如下:
(1)第1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計20件(占42.6%)。
(2)第3款(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5件(占10.6%)。
(3)第1、3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12件(占25.5%)。
(4)第7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及其他計10件(占21.3%)。
2、揭露影音資料案件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47件中,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揭露偵查中之影音資料或照片者,計37件(78.7%),1件未提供影音或照片,均依規定去識別化處理。
3、有重大理由未去識別化案件:無。
(二)非主動發布案件情形:無。
 
(三)受理民眾、機關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12年7月27日以基檢嘉文字第11210004390號函,針對本局112年上半年(非本期程)發布之刑案新聞要求說明,並經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指出前開新聞發布之新聞檢核表檢核欄位勾選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顯未核實查對,要求本局應督屬落實刑案新聞檢核程序,確實審核及指正。
2、本期程未接獲民眾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二、偵查不公開小組運作狀況
(一)監看新聞情形: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及公共關係科負責蒐集及側錄本局偵辦刑案之媒體新聞報導資料,未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二)缺失案件之查辦處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請本局查處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發布「男子涉毒買改造手槍防黑吃黑 警逮人查扣槍彈、海洛因」、「女子疑食毒品咖啡包又負氣開車 校門口自撞嚇到學生」及「與人爭執亮槍,基警制伏在他家又搜出2把槍和子彈等新聞案」等3案;查所發布影音雖已去識別化,惟檢核表引用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業務單位未核實查對並落實審核,相關人員均予以劣蹟註記及檢討改進。
(三)改善或強化作法:
1、本局持續要求所屬單位發布新聞時,如揭露影音資料應謹守比例原則,除基於澄清不實需要外,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嫌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之畫面或談話。
2、於街頭刑案現場,當警力已控制現場(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控制),應適度拉起封鎖線或採適當措施,阻隔媒體與民眾接近刑案現場,維護偵查機密及當事人隱私;惟須注意執行技巧,以良好態度向媒體委婉說明,避免衍生紛爭。
3、發布刑案新聞目的應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尤其使用執勤密錄器蒐證影像發布新聞或對外提供應恪遵有關規定,案件關係人有關資訊(如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不應作為新聞發布素材(去識別化後亦不得提供媒體)為報導趣點,吸引民眾點閱。
4、賡續利用各項集(機)會及新聞檢討會議,加強宣導各單位務必遵守「警察機關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注意事項」,避免偵查中秘密遭洩漏轉傳,致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
一、刑案新聞發布及受理檢舉案件統計
(一)主動發布刑案新聞情形:
1、發布件數及類型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共計47件,各類型分析(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如下:
(1)第1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計20件(占42.6%)。
(2)第3款(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5件(占10.6%)。
(3)第1、3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12件(占25.5%)。
(4)第7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及其他計10件(占21.3%)。
2、揭露影音資料案件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47件中,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揭露偵查中之影音資料或照片者,計37件(78.7%),1件未提供影音或照片,均依規定去識別化處理。
3、有重大理由未去識別化案件:無。
(二)非主動發布案件情形:無。
 
(三)受理民眾、機關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12年7月27日以基檢嘉文字第11210004390號函,針對本局112年上半年(非本期程)發布之刑案新聞要求說明,並經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指出前開新聞發布之新聞檢核表檢核欄位勾選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顯未核實查對,要求本局應督屬落實刑案新聞檢核程序,確實審核及指正。
2、本期程未接獲民眾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二、偵查不公開小組運作狀況
(一)監看新聞情形: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及公共關係科負責蒐集及側錄本局偵辦刑案之媒體新聞報導資料,未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二)缺失案件之查辦處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請本局查處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發布「男子涉毒買改造手槍防黑吃黑 警逮人查扣槍彈、海洛因」、「女子疑食毒品咖啡包又負氣開車 校門口自撞嚇到學生」及「與人爭執亮槍,基警制伏在他家又搜出2把槍和子彈等新聞案」等3案;查所發布影音雖已去識別化,惟檢核表引用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業務單位未核實查對並落實審核,相關人員均予以劣蹟註記及檢討改進。
(三)改善或強化作法:
1、本局持續要求所屬單位發布新聞時,如揭露影音資料應謹守比例原則,除基於澄清不實需要外,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嫌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之畫面或談話。
2、於街頭刑案現場,當警力已控制現場(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控制),應適度拉起封鎖線或採適當措施,阻隔媒體與民眾接近刑案現場,維護偵查機密及當事人隱私;惟須注意執行技巧,以良好態度向媒體委婉說明,避免衍生紛爭。
3、發布刑案新聞目的應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尤其使用執勤密錄器蒐證影像發布新聞或對外提供應恪遵有關規定,案件關係人有關資訊(如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不應作為新聞發布素材(去識別化後亦不得提供媒體)為報導趣點,吸引民眾點閱。
4、賡續利用各項集(機)會及新聞檢討會議,加強宣導各單位務必遵守「警察機關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注意事項」,避免偵查中秘密遭洩漏轉傳,致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
一、刑案新聞發布及受理檢舉案件統計
(一)主動發布刑案新聞情形:
1、發布件數及類型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共計47件,各類型分析(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如下:
(1)第1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計20件(占42.6%)。
(2)第3款(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5件(占10.6%)。
(3)第1、3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12件(占25.5%)。
(4)第7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及其他計10件(占21.3%)。
2、揭露影音資料案件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47件中,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揭露偵查中之影音資料或照片者,計37件(78.7%),1件未提供影音或照片,均依規定去識別化處理。
3、有重大理由未去識別化案件:無。
(二)非主動發布案件情形:無。
 
(三)受理民眾、機關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12年7月27日以基檢嘉文字第11210004390號函,針對本局112年上半年(非本期程)發布之刑案新聞要求說明,並經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指出前開新聞發布之新聞檢核表檢核欄位勾選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顯未核實查對,要求本局應督屬落實刑案新聞檢核程序,確實審核及指正。
2、本期程未接獲民眾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二、偵查不公開小組運作狀況
(一)監看新聞情形: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及公共關係科負責蒐集及側錄本局偵辦刑案之媒體新聞報導資料,未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二)缺失案件之查辦處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請本局查處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發布「男子涉毒買改造手槍防黑吃黑 警逮人查扣槍彈、海洛因」、「女子疑食毒品咖啡包又負氣開車 校門口自撞嚇到學生」及「與人爭執亮槍,基警制伏在他家又搜出2把槍和子彈等新聞案」等3案;查所發布影音雖已去識別化,惟檢核表引用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業務單位未核實查對並落實審核,相關人員均予以劣蹟註記及檢討改進。
(三)改善或強化作法:
1、本局持續要求所屬單位發布新聞時,如揭露影音資料應謹守比例原則,除基於澄清不實需要外,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嫌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之畫面或談話。
2、於街頭刑案現場,當警力已控制現場(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控制),應適度拉起封鎖線或採適當措施,阻隔媒體與民眾接近刑案現場,維護偵查機密及當事人隱私;惟須注意執行技巧,以良好態度向媒體委婉說明,避免衍生紛爭。
3、發布刑案新聞目的應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尤其使用執勤密錄器蒐證影像發布新聞或對外提供應恪遵有關規定,案件關係人有關資訊(如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不應作為新聞發布素材(去識別化後亦不得提供媒體)為報導趣點,吸引民眾點閱。
4、賡續利用各項集(機)會及新聞檢討會議,加強宣導各單位務必遵守「警察機關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注意事項」,避免偵查中秘密遭洩漏轉傳,致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
一、刑案新聞發布及受理檢舉案件統計
(一)主動發布刑案新聞情形:
1、發布件數及類型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共計47件,各類型分析(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如下:
(1)第1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計20件(占42.6%)。
(2)第3款(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5件(占10.6%)。
(3)第1、3款(對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影響社會大眾安全告知防範案件)計12件(占25.5%)。
(4)第7款(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及其他計10件(占21.3%)。
2、揭露影音資料案件統計:本局本期程發布刑案新聞47件中,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揭露偵查中之影音資料或照片者,計37件(78.7%),1件未提供影音或照片,均依規定去識別化處理。
3、有重大理由未去識別化案件:無。
(二)非主動發布案件情形:無。
 
(三)受理民眾、機關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1、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12年7月27日以基檢嘉文字第11210004390號函,針對本局112年上半年(非本期程)發布之刑案新聞要求說明,並經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指出前開新聞發布之新聞檢核表檢核欄位勾選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顯未核實查對,要求本局應督屬落實刑案新聞檢核程序,確實審核及指正。
2、本期程未接獲民眾或民間團體檢舉案件。
二、偵查不公開小組運作狀況
(一)監看新聞情形:本局刑事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及公共關係科負責蒐集及側錄本局偵辦刑案之媒體新聞報導資料,未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二)缺失案件之查辦處分情形:內政部警政署於112年8月28日以警署刑偵字第1120009878號函請本局查處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發布「男子涉毒買改造手槍防黑吃黑 警逮人查扣槍彈、海洛因」、「女子疑食毒品咖啡包又負氣開車 校門口自撞嚇到學生」及「與人爭執亮槍,基警制伏在他家又搜出2把槍和子彈等新聞案」等3案;查所發布影音雖已去識別化,惟檢核表引用錯誤或揭露理由與發布要件不符,業務單位未核實查對並落實審核,相關人員均予以劣蹟註記及檢討改進。
(三)改善或強化作法:
1、本局持續要求所屬單位發布新聞時,如揭露影音資料應謹守比例原則,除基於澄清不實需要外,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嫌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之畫面或談話。
2、於街頭刑案現場,當警力已控制現場(犯罪嫌疑人已遭逮捕控制),應適度拉起封鎖線或採適當措施,阻隔媒體與民眾接近刑案現場,維護偵查機密及當事人隱私;惟須注意執行技巧,以良好態度向媒體委婉說明,避免衍生紛爭。
3、發布刑案新聞目的應以公共利益為考量,尤其使用執勤密錄器蒐證影像發布新聞或對外提供應恪遵有關規定,案件關係人有關資訊(如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不應作為新聞發布素材(去識別化後亦不得提供媒體)為報導趣點,吸引民眾點閱。
4、賡續利用各項集(機)會及新聞檢討會議,加強宣導各單位務必遵守「警察機關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注意事項」,避免偵查中秘密遭洩漏轉傳,致違反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

最後更新時間: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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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4268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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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