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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受理人與動物噪音檢舉案件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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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時間內、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的行為所產生的噪音,如:燃放爆竹、神
      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噪音管制法第8條)。
  2.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如餐廳、卡拉OK店工廠、工地等噪音、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
      民用飛機等(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警察機關: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3款),如大聲喧嘩、各式樂器彈奏或演奏聲、有人飼養的犬隻吠聲 (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
       廈噪音除外)。
 (三)建管主管機關:設有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二、處理流程:透過電話、110報案電話、1999市民當家熱線、電子郵件(E-MAIL)、書面、現場陳情、上
       級交辦或其他方式陳情,依管轄權責處理(警察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建管主管機關、環保主
       管機關等)。
 
三、民眾應注意事項:
 (一)錄影、錄音存證。
 (二)事發當時依噪音類別,通報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不要與處理人員同行,避免與肇事者當面衝突。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必須有「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並應對被檢舉處所的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具名指證
       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二)由鄰居或處理員警進行溝通:一般近鄰噪音陳情案件之成因多發生於鄰居之間,因此第一時間的有效
       作法應與被陳情人進行溝通,其實鄰居有時產生噪音只是無心之故,在此情形下若鄰居或處理員警能
       主動告知受干擾音源與時段等相關訊息,相信對於解決噪音侵擾會更有幫助。
 
五、法令依據: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
       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
       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
       符者,得為證據。」
 (四)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
       關法規處理之。」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
       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最後更新時間:11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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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