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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宮廟辦理廟會遶境活動申請程序及核准事宜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7條第2項及第142條辦理。 二、有關廟會遶境活動申請,皆以主辦單位來文申請為依據,活動區域為單一分局所轄者由該分局審核 ;跨轄者由本局交通隊統籌規劃。 三、請辦理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10日前填寫遶境申請書,並檢附遶境路線及陣頭名冊,以供審核。
最後更新時間:11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