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護照遺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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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遺失須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代理人持失主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未成年人應由有權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 本表須填寫一式二份,一份由失主持憑向外交部領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新護照,另一份由受理之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存查,如須留存者請自行影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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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地在國外(含大陸地區)者:
- 倘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證明書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副本
- 非持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補發新護照。
- 護照整批遺失請相關服務業行文,一式二份,分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受理之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存查。
依「護照條例」第 24 條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僅提供申辦流程,非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