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陳述(申訴) 正確流程及程序?
3514
1.親至應到案處所(裁決所、處或監理所、站):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監理單位)陳述
意見。
2.網路:
監理服務網-意見信箱暨申訴平台
(https://www.mvdis.gov.tw/m3-emv-cht/public/appeal#gsc.tab=0)。
二、具備文件
1.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2.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3.採證照片(正本、影本或掃描檔)。
4.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5.委託辦理另附委任書(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
三、如不服申訴結果,得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並應於收受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為之,以資救濟。
備註: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14條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4.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