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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跟蹤騷擾?

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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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針對被害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監視觀察、不當追求、
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冒用個資等8大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致影響日
常生活,視為犯罪。

要件包括:

第一、反覆或持續:這些行為是反覆發生,或是具有持續性。

第二、違反意願:被害人並不想遇到這些行為。

第三、與性或性別有關:像是為了追求、表達愛慕,如果是記者基於報導目的,而和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追,
           並沒有包括在內,這還是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跟追規定。另外,如果被害人被跟性或性別有關的
           行為跟蹤騷擾,加害人另外跑去跟蹤騷擾被害人的家人時,即便對被害人家人的行為跟「性或性別
           無關」,也是跟騷法禁止的跟蹤騷擾行為。

第四、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足以影響
           被害人日常生活或是社會活動。

 

最後更新時間:1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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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4-04-28